(2017年12月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质的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着力以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宜春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落实安全责任到位。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有市外、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实现全过程的安全与健康。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四)落实安全投入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严禁边立项、边设计、边建设。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
(五)落实安全培训到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完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证经费需求,依法依规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培训与考核,严格落实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高危企业推行“师傅带徒弟”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强化现场安全培训,严格班前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事项,使班前安全警示教育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据有关法规对所在企业予以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关闭;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依法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六)落实安全管理到位。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经常性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依靠大数据手段,实行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定期评估、预警机制,并及时上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信息。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企业对于依法转包、外包、租赁的生产经营事项,必须依法明确安全责任,做到统一计划安排、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统一安全管理。
(七)落实应急救援到位。落实企业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演练等应急处置责任。企业要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真正落实紧急情况下一线工人撤离的责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企业惩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企业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并定期在主流媒体曝光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九)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健全完善企业不按规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相应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全面落实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产煤、产花炮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由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产煤、产花炮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和一名副乡镇长分管。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委会例会制度,市、县政府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安委会成员单位例会。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十一)着力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纳入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十二)强化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监管责任。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足配强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国家级功能区和化工园区应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或派驻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把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强化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入园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三)健全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并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3%、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分值不低于4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分值不低于4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宜春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科学设定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实施细则,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日常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并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薪资兑现、奖励惩处挂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考核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各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四、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任务重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十六)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在市、县两级编制总量内,适当调剂人员编制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强化乡镇(街道、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政府聘用、突出专业、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思路,探索建立专职安全员队伍,专职安全员所需经费、招聘考核等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要通过探索实行联合执法、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场)及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联合安监部门组建安全生产犯罪侦查队伍,进一步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查处。
(十七)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加强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高层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建设工程,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2018年年底前至少建立1支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八)健全法规和规章体系。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加快制定修订安全准入、应急管理、责任追究、中介机构监管等法制规章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十九)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地方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建立宜春市现行标准、制定修订标准、待编标准数据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批准发布。组织和调动专家、协会、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及专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培训工作。
(二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健全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文书,完善执法程序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运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组织评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效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二十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事故等级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严肃开展事故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复结案。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技术支撑体系,详细分析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并在规定时限内全文发布事故调查报告,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地方法规、政策、制度和文件等,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规范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调查组成员单位协调沟通和工作联动。
六、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三)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严把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安全关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准入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颁发高危行业企业相关准入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其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二十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严禁在企业生产设施周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新建居民区或人员密集场所。制定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亏损、扭转无望的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动退出。构建市、县两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建设,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逐步将各行业、各领域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实施全覆盖、无缝化、信息化、常态化动态监督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实施严厉惩处措施;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十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加快高危行业治本攻坚工程建设,深化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非法滩涂造船、职业病粉尘毒物的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持续开展预防坍塌、深基坑、高支模等建筑工程治理,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化油气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桥梁隧道、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七)提高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检测维护。加强对城市隐蔽性设施、地上地下管线管廊、渣土消纳场等的监测监控。建立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建、房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联动。构建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措施。
七、夯实安全基础保障体系
(二十九)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风险防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购买服务、举报奖励等,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各级政府根据区域范围、高危行业比重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本级达到500万元以上、县市区达到100万元以上。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大适用行业范围、提高优惠幅度。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足额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扶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促进安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十)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在各级政府执法用车平台的授权下,保障执法执勤用车,市级不少于5辆,县级结合实际配足执法执勤车辆但不少于2辆。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开考录(招聘)资格条件,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提高专业监管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加大各专业执法装备和防护用品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十一)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将安全科技项目纳入同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政府、企业、科研院校、社会多方参与的安全技术研发体系,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实施全市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建设工程,推进安全生产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科学研究。大力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高安全装备的整体水平。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预警监控能力。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专项行动,建成一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
(三十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事务所制度。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加强动态管理,提高专家使用效益。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三)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以及职业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按规定加大工伤保险基金中事故预防资金提取比例,尽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落实“双公示”制度,出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程序,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三十四)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并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创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方式,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考试基地建设工程,设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系统。加强警示教育,将安全生产纳入公益宣传重要内容,在市、县两级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题或栏目,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完善舆情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营造有利于安全发展良好氛围。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三十五)积极培育安全文化。深入抓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五好文明家庭”“平安校园”创建等传统文化品牌,拓展安全文化创建领域空间,积极组织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鼓励和支持分行业、分地区、分层次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安全生产,努力营造有利于安全发展的文化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