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举报工作,保障市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廉洁、有序地运行,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中心各窗口、各窗口单位、部门办事大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可直接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给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对相关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考核。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当面、电话、信函、网络和委托他人等方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详细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对不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需要转交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投诉举报人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该投诉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对象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举报问题作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答复材料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全面协助调查。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对象立即停止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单位或部门办事大厅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箱、举报邮箱、举报电话(dckhk0795@126.com,0795—3216742),并通过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便于监督实施。
第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处理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上级同意所提处理意见的,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提出要求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属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各类考评;对不属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范围内的或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
时间:20 年 月 日 编号: 投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投诉举报的详细内容: | 具体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 | 调查情况: | 处理意见: | 反馈答复时间:2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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