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国家健康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宜健康发〔2017〕1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健康城市细胞工程创建 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国家健康城市试点工作,市国家健康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宜春市健康城市细胞工程创建评审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国家健康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宜春市健康城市细胞工程创建 评审与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发[2016]5号)以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宜春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文件精神,为探索健康城市细胞工程创建方法,规范评审验收程序,提高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健康城市细胞工程创建分申报、指导、评估、公示、命名、复审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健康城市细胞工程创建是指机关、单位、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构成细胞在所辖的工作、学习或生活的场所内,以人的健康为核心,以健康促进为手段,通过健全政策、改善环境、强化服务、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各种干预措施,促进人们在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和道德方面保持良好状态,达到精神饱满、身心愉悦的效果,达到健康细胞基本要求。 健康细胞创建评审每年6月底前申报,当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命名。 (一)申报。健康细胞创建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由创建单位填写建设健康细胞创评申报表,向同级主管机构申报,经其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级主管机构复核备案,统一命名。 申报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工作规划、创建方案及工作汇报。 2.申报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人员情况、基线调查资料、制定的政策、制度、措施,体检制度和体检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采取的干预措施及措施执行情况,干预后效果评估情况。 3.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不能申报健康单位: (1)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危害公众健康功能或存在此类争议。 (2)未开展无烟单位创建。 (3)存在其他政策不允许的情况。 (二)指导。收到申报后,主管单位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技术指导,以提高申报单位查找问题的准确性、干预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指标的科学性。 (三)评估。在整个项目的进行期间共评估考核3次。最初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科学性进行评估,由同级主管机构负责;中期评估,主要了解项目确定的目标,以及工作计划与实际执行过程是否一致,由同级主管机构组织评估;最后评估验收,各申报单位首先根据评估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写出自我评估报告及今后提升的意向,然后向同级主管机构递交书面评估报告,经其初评后向市级主管机构推荐。市级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四)公示。市级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达标后对拟命名的健康细胞名单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单位,由市级主管机构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五)命名。市级主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健康细胞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命名表彰。 申报单位在创建健康细胞期间,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均取消评审资格,对已命名的予以撤销: (1)验收评估期间仍达不到“无烟单位”标准。 (2)发生以下公共卫生事件: ①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饮用水污染事件。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 ③重大职业伤害。 ④单位内其他意外伤残或死亡等责任事故。 ⑤发生媒体重大负面相关报道。 (3)验收期间尚未开展单位基线调查、健康需求评估。 (4)存在其他与创建健康城市、卫生城市宗旨相悖的问题。 (六)复审 健康细胞自命名后每年结合国家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考核复审一次。同级主管机构每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市级主管机构。市级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健康细胞命名以来制订健康提升规划、健康影响因素干预计划和措施以及干预效果评价进行复审验收,对通过复审评估的健康细胞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不符合健康细胞要求、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撤销命名。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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