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宜春各地将按新标准发放救助金,并陆续安排补发工作。 按照新标准,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8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35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255元。城镇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月75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各提高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55元和350元。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2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85元。(刘作坤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