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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认真查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第十八批环境信访案件
更新时间: 18-06-29 字体:【  

619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交办了第十八批环境信访案件,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360000201806180011

投诉人反映:江钨度假村内的洗衣房外包出去浣洗酒店、医院床单被套,无环保设施,污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经查,江钨度假村自20169月起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将洗衣房承包给公司员工何某莲,何某莲承包经营后,在洗涤该公司酒店布草的同时,外接其他酒店宾馆的酒店布草洗涤业务。经现场检查该洗衣房内正在清洗的物品,并调取该洗衣房的营业台账,该洗衣房洗涤的物品为酒店床单、毛巾等布草,无医院床单被套。该洗衣房洗涤废水简易沉淀后经再该度假村的废水沉淀池预处理后,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对江钨度假村总排口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经核查,该洗衣房为假村项目新增建设内容,无环评审批手续。

部分属实

责令停产,立案处罚。靖安县环保局已责令该度假村洗衣房立即停止生产,并拟对该度假村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

D360000201806180028

投诉人反映:位于高安市独城镇杉林村,有一家方品科技有限公司(化工厂),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气味刺鼻,污水溢漏至池塘,农田。曾向高安市环保局该问题,没有处理结果。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大气,水

1.201849日,高安市环保局曾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企业生产时味道十分难闻,高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简陋,与环评和审批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该公司存在问题,高安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产,按环评要求进行整治。为防止该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在2018428日对该公司采取了断电措施,对用电设施的配电箱加贴了封条。但因投诉人为匿名投诉,无法将处理意见反馈;因此,投诉人称之前向高安市环保局反映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情况不属实。2.617日,调查人员再次到该企业现场进行调查。经检查高安市环保局2018428日查封的用电设备配电箱封条完好,该企业正在进行停产整治,无生产废水外排。但6月初因暴雨将泥土冲上厂里的道路,为清洁环境,该公司对道路用水冲洗,冲洗废水流入废水收集池,造成收集池内的废水溢出,流入附近的池塘。经监测,该池塘水样PH值、COD、氨氮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标准。3.经查,该企业西面为杉林煤矿,东面和北面均为山地,南面为稻田,高安市环保局对稻田水沟取样监测,监测结果(高环监字(20181042号)显示稻田水沟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4.因该企业自2018410日以来,一直在停产整治中,无生产废气产生,故对投诉人反映的江西方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晚上偷偷生产,气味刺鼻的问题,无法核实。经独城镇安监站长,杉林网格管理员证实:江西方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停产整治期间,没有擅自生产的行为。

部分属实

停产整改,立案处罚。高安市环保局已于2018410日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实行停产整改,按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审批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待整改到位经高安市环保局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2018 6 19日对其生产废水造成附近池塘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处以了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

X360000201806180008

尚庄镇建设店前村长宏砖厂违规毁林,挖土烧砖,3年时间就削平400亩山,严重破坏生态。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没解决。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生态

1.经查,201111月,丰城市建设城西防洪堤需要取土,丰城市政府委托尚庄街办征用建设居委会土地344亩,其中山地292.76亩,旱地51.24亩,相关款项已全部付清。20144月,长宏公司竣工投产,其所用煤矸石主要来自原丰城矿务局八一矿和尚一矿煤矸石渣子山,所用页岩石为城西防洪堤取土后该地块上废弃的页岩石,故举报3年时间削平400亩山不属实。2.经核实,201835,丰城市国土资源局对长宏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5月非法占用尚庄街办建设村土地57亩,用于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2018322日,丰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57亩已立案查处,并处罚311754元。3.2018619日,丰城市林业局对长宏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长宏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林地9.2亩用于建设厂房的问题,丰城市林业局责令其补办林地使用许可证,并已立案,正在按处罚程序处理。4.2018621日,丰城市环保局发现长宏公司原材料及炉渣未完全做到室内堆放,针对该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万元整。5.关于信访件反映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经核查,20168月份曾有信访反映“长宏公司生产排放黑烟及灰尘污染问题”,丰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下达了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823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加装环保设施,限产整改。919日,丰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整改问题进行了现场验收。

部分属实

责令整改,立案处罚。1.丰城市环保局对长宏公司原材料及炉渣未完全做到室内堆放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万元整。2.丰城市国土资源局2018521日对长宏公司非法占用土地57亩处罚311754元。3.2018619,丰城市林业局对长宏公司非法占用林地9.2亩用于建设厂房问题责令其补办林地使用许可证,并立案查处罚款73603元。

丰城市监察委员会于622日对长宏公司相关政府监管人员启动问责程序;截至628日,相关人员询问谈话调查工作已结束,正在进行下一步相关程序。

4

X360000201806180012

芦村镇芦布村下高栗村小组一大型养猪场废水污染下游新余市分宜县洋江镇前江村香塘村小组。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经核查,该养猪场建有14级沉淀池,总计1800立方米,2个沼气池共计200立方米,2个沼气罐共计1000立方米,沉淀池、沼气池均已硬化。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流入14级沉淀池后再流入到猪场业主承包的鱼塘内。由于附近村民农业种植需要,村民将塘坝部分挖开引水排入沟渠,该沟渠为农业灌溉沟渠。执法人员在鱼塘下游100米处沟渠内取水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COD32mg/L,氨氮0.809mg/L,总磷0.315mg/LSS 17mg/L,满足农业灌溉需求。该养猪场距离分宜洋江镇前江村香塘组居民区直线距离约1200米,对其造成污染概率非常小。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安装干湿分离机等问题。

部分属实

袁州区环保局、畜牧水产局和芦村镇现场检查人员,对照规模化养殖场现行规范化建设标准,对该养猪场提出如下整改要求:1.立即停止污水外排,封堵最后一级沉淀池排口;2.根据干湿分离要求,627日前安装完成干湿分离机并运行;3.710日前将净水设施安装到位,将氧化塘废水净化后反抽回去用于冲洗猪栏;4.进一步完善治污设施,搞好场区卫生;清理氧化塘、沉淀池内积粪;场区主干道路做好硬化;沼气罐630日前完成调试并投入使用;5.对山上的污水池进行硬化,将氧化塘内废水抽到污水池并使用滴管作业用于树木施肥。

5

D360000201806180022

投诉人反映新余市分宜县洋江镇前江村委会江塘村小组,邻村(下高栗村)有一个大型养猪场(老板姓潘,该村只有一个大型养猪场),养猪场废水排到河流,影响了江塘村小组的饮用水。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经核查,该养猪场建有14级沉淀池,总计1800立方米,2个沼气池共计200立方米,2个沼气罐共计1000立方米,沉淀池、沼气池均已硬化。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流入14级沉淀池后再流入到猪场业主承包的鱼塘内。由于附近村民农业种植需要,村民将塘坝部分挖开引水排入沟渠,该沟渠为农业灌溉沟渠。执法人员在鱼塘下游100米处沟渠内取水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COD32mg/L,氨氮0.809mg/L,总磷0.315mg/LSS 17mg/L,满足农业灌溉需求。该养猪场距离分宜洋江镇前江村香塘组居民区直线距离约1200米,对其饮用水造成污染概率非常小。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安装干湿分离机等问题。

部分属实

袁州区环保局、畜牧水产局和芦村镇现场检查人员,对照规模化养殖场现行规范化建设标准,对该养猪场提出如下整改要求:1.立即停止污水外排,封堵最后一级沉淀池排口;2.根据干湿分离要求,627日前安装完成干湿分离机并运行;3.710日前将净水设施安装到位,将氧化塘废水净化后反抽回去用于冲洗猪栏;4.进一步完善治污设施,搞好场区卫生;清理氧化塘、沉淀池内积粪;场区主干道路做好硬化;沼气罐630日前完成调试并投入使用;5.对山上的污水池进行硬化,将氧化塘内废水抽到污水池并使用滴管作业用于树木施肥。

6

X360000201806180003

位于宜春市袁州区的江西俊宜矿业有限公司柏木分公司埔下采石场12座土窑生产石灰,无环保设施,粉尘污染严重,毁坏林木,破坏生态。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大气,生态

1.经核查,举报人所称“土窑”为新型环保高效节能机械竖式石灰窑(简称石灰窑),该企业每座石灰窑上面都装有自来水喷淋设备,但是设备运行不正常;脱硫除尘设施1套,前期已损坏,现已修好。输送带和破碎机处装有喷淋装置,但未对输送带和破碎工序进行全封闭,生产时有粉尘外泄。石灰窑区域场地沉积的淤泥较厚,场区内道路未硬化,出入口冲洗平台尚未建成,车辆进出带起泥土会产生道路扬尘。2.经核查,该企业在建设初期,确实有过毁坏林木行为,并于2013724日受到了袁州区林业部门关于毁坏林木的处罚(袁区林罚决字[2013]C022号)。现在没有毁坏林木行为。

部分属实

袁州区环保局已对江西俊宜矿业有限公司柏木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产整改并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拾万元整。

 
信息来源: 市环保局 【打印本页】【纠错留言】【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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